行规 |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第五部分 费用和收费
注册移民代理行为准则
自2017年4月18日开始生效
第5部分——费用和收费
5.1 没有法定的收费标准。但是,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在案件的情况下必须设定和收取合理的费用。
5.2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
(a) 在为客户开始工作前,给予客户:
(i) 以每小时或要被履行的每项服务的形式的收费的估计,及代理人作为要履行的服务的一部分的可能发生的支出;及
(ii) 在履行服务中可能花费的时间的估计;及
(b) 如果可能,在收到指示后尽快获得客户的关于如下的书面接受:
(i) 费用的估计;及
(ii) 在履行服务中可能花费的时间的估计;及
(c) 给予客户关于如下的书面确认(一份“服务和费用协议”):
(i) 要被履行的服务;及
(ii) 服务的费用;及
(iii) 该代理人作为服务的一部分可能发生的支出;及
(d) 一旦代理人得知可能发生一个变更,尽快向客户提供对提供一个服务的预计费用和因为该变更导致的总共可能费用的任何重大变更的书面通知。
5.3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
(a) 不得以不必要地增加客户的费用的方式开展工作;及
(b) 如果要聘请外部专家并且客户同意,必须充分向客户告知可能的额外费用;及
(c) 必须(特别是如果是一个律师或大律师)提醒客户在法庭和法院寻求一个特定行为所涉及的可能的延误和可能的费用,例如:
(i) 聘请和支付专家证人的任何需要;
(ii) 如果案件失败,支付法律费用的需要;
(iii) 支付部门费用和收费的需要;
(iv) 支付翻译和口译费用和收费的需要。
5.4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向客户提供一份支付费用和收费(包括部门费用和收费)的方法的书面通知。
5.5 一个注册移民代理必须知晓法案的第313部分的效力,并基于如下行事:
(a) 除非代理人向客户提供了一份与在第5.2条中所述的服务和费用协议中的服务、费用和开支相符的服务说明,代理人无权就向客户提供移民协助被支付费用或其他报酬;及
注:服务说明可能是一份详细发票或账单。见第7.2条和第7.4条。
(b) 一份服务说明必须陈述:
(i) 履行的每项服务的详情;及
(ii) 就每项该服务所作出的收费;及
(c) 根据法案,如果一个客户满足以下条件,其有权追讨付款金额(如同对其的一项债务):
(i) 就提供移民协助向代理人付款;及
(ii) 在付款前没有收到一份服务说明;及
(iii) 在就签证申请、取消审查申请、与移民协助有关的提名或担保作出最终决定后的28天内,没有收到一份服务说明。
更多实用信息,敬待下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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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林,本科学工,硕士学理,博士化工。移民澳后,始读法律。1999年成立留学生背景第一个律师事务所。2003年把所开到北京。业务包括并购、地产开发、商业纠纷和移民。是唯一给注册移民代理上课的华人老师。华人圈内素有“要移民找唐林”的说法。还是全国政协海外委员,中华司法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