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央行宣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汇钱出境购汇!不懂啥叫逃汇骗汇套汇?构成犯罪就晚了!
北京时间5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指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等等,什么叫“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
通知介绍,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既然是“合格投资者”,又不许把钱直接汇出,那该如何投资?
通知指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央行称,此后,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实施宏观审慎的管理。
事实上,不光针对相关机构,近年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依法严查企业及个人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方面,也可谓“雷厉风行”。
那么,常见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此类行为一经查获,将面临何种处罚?小侨今天为您一一列举,希望为大家提个醒,警钟长鸣。
何谓逃汇
逃汇罪,是将外汇以非法的方式转移到境外。主要强调将境内的外汇或者资本转移至国外,包括本币和外币。
逃汇罪是比较严重的罪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外汇管理条例》中都对逃汇罪做出了相应的解释。
一旦犯了逃汇罪,不仅将受到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行政拘留。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犯逃汇罪,情节较轻的,处出逃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了处以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还将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真实案例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某为达到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将其人民币资金分散打入31人的个人账户,再利用31名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兑换成外汇,集中汇至耿某控制的香港个人账户,金额合计117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何谓骗汇
骗汇,是指以不正当的方式在银行进行结售汇,以达到骗购外汇的目的,核心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让经营机构结售汇。它与逃汇罪一样,是计入《刑法》的。
此前,企业等在银行办理外汇汇出业务时,大多是提供纸质的关单/发票和合同。由于银行与海关部门没有联网,无法对关单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因此,出现了许多伪造关单和重复报关单的情况。
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犯骗汇罪者,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真实案例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骗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管局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何谓套汇
《外汇管理条例》中对套汇的具体解释是: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
2015年2月至12月,山东籍赵某为实现大额兑换外汇目的,将公司账户内资金分散划入41名员工个人账户,利用这些员工个人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办理购汇,再组织人员将所购外汇分439笔全部提取现钞后归集存入赵某个人账户,转为定期存款,合计204.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外管局对其作出罚款70.58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非法买卖
所谓非法买卖外汇,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
主要是没有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从事外汇买卖业务,而进行场外交易。透过地下钱庄及一些场外的“黄牛”的行为,都属于典型。
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该罪的。
例如,多次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行政处罚让不悔改的;利用职权进行非法买卖外汇造成恶劣影响等。
真实案例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广东籍梁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出口贸易货款2403万港元分82笔划转至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后由地下钱庄向梁某及其亲属境内账户分94笔划入195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数额巨大,违规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的规定,外管局对其作出罚款58.66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不夸张地说,
从事外汇相关业务的,
没有一个不是“聪明人”。
但千万要记住:
在监管日趋完善、严格的今天,
任何侥幸心理,
都敌不过监管部门的火眼金睛。
及时了解最新规定、
按照规定展开业务,
才是长久经营的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