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逮捕权”?原来在澳洲我还有这么霸气的权利!瞬间感觉身上的担子好重啊...(组图)
“公民逮捕权”英文是用Citizen’s Arrest来表达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公民逮捕权这个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来自大航海时代,当时人在海上或者未知大陆,导致犯罪行为无法及时通知有关治安部门处理,只能私下逮捕而后经过法院审判。
在澳洲,无论是联邦法还是州法,都赋予了公民该项权利。联邦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1914年“犯罪法”s3Z条授予了关于联邦罪行的逮捕权。在此法案下,一个人即使不是警员,没有逮捕令,也可以基于他们合理的理由逮捕另一个人:
The power to arrest for a Federal offence is granted by s.3Z of the Crimes Act 1914. Under the Act, a person who is not a police constable may, without warrant, arrest another person if they believe on reasonable grounds that:
另一人正在犯或刚刚犯下可公诉罪行; 和
the other person is committing or has just committed an indictable offence; and
通过传票的方式对于另一个人提起诉讼不能:确保该人就此罪行出庭; 防止重复或继续犯罪或实施其他犯罪; 防止隐藏,丢失或破坏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防止骚扰或干扰可能被要求在有关罪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的人; 防止捏造有关罪行的证据; 或者不会保护该人的安全或福利。
proceedings by summons against the other person would not: ensure the appearance of the person before a court in respect of the offence; prevent a repetition or continuation of the offence or the commission of another offence; prevent the concealment, loss or destruction of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offence; prevent harassment of, or interference with, a person who may be required to give evidence in proceedings in respect of the offence; prevent the fabrication of evidence in respect of the offence; or would not preserve the safety or welfare of the person.
逮捕他人的人必须在被捕后尽快安排被逮捕人以及其身上发现的任何财产交付警员羁押。
A person who arrests another person must, as soon as practicable after the arrest, arrange for the other person, and any property found on the other person, to be delivered into the custody of a constable.
上面的法律条文太晦涩,举一些例子:
例子一:
主人回家,发现家里被盗,盗贼依然在现场,这个时候主人便可使用“公民逮捕权”,因为入室盗窃属于“可公诉罪行Indictable Offence”
例子二:
自己走在街上,过来一个陌生人,故意推了自己一把,自己虽然跌倒了,但是没有受伤,在法律上属于“非法伤害Unlawful Assault”,这个在法律上属于级别比“可公诉罪行Indictable Offence”低的“即决罪行Summary Offence”,那这种情况下,便不能使用“公民逮捕权”
使用“公民逮捕权”的牛逼案例:
2014年1月17日,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在英国伦敦一家酒吧中消费时,该酒吧一名兼职酒保欲行使“公民逮捕权”,以“战争罪”逮捕布莱尔。
这位名为加西亚(Twiggy Garcia)的兼职酒保不顾同事的阻拦,走到布莱尔的桌边,当时布莱尔正与其家人和朋友聚会。加西亚将胳膊搭在布莱尔的肩上,对他说:“先生,因为你发起了针对伊拉克的不义战争,因此我要行使公民逮捕权,以破坏和平罪逮捕你。”
但其“义举”遭到了布莱尔的拒绝,两人唇枪舌剑一番后,布莱尔之子去找来保安,加西亚这才作罢,不久后即从该酒吧辞职。而此人已经是第五个想以战争罪逮捕布莱尔的人。
使用“公民逮捕权”的倒霉案例:
悉尼一名反对优步Uber的激进人士Russell Howarth,他认为优步利用法律漏洞盈利,不用支付执照费和牌照费,导致出租车和豪车司机陷入不公平的境地。于是在2014年10月到2015年6月之间,Russell对优步司机进行了九次公民逮捕,2016年还做出其他恐吓行为。
之后,优步将Russell告到新州最高法院,称他骚扰司机和乘客。法院最终勒令他不得再骚扰任何优步司机或乘客,并支付支付近40万澳元的诉讼费用。
由此可见,“公民逮捕权”是双刃剑,行使公民逮捕权也有一定风险,如果警察借助公民的权利逮捕了某人但逮捕错了,或误捕了他人,会引起被逮捕者的诉讼。此时被捕者起诉的不是警方,而是要求警方实施公民逮捕权的人。
因此,在使用“公民逮捕权”还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该状况警察介入是否可行?如果是,那么应该立即通知警察,而非采取个人行动来阻止活动进行;如果采取公民逮捕权的话,身边的人是否会因此受伤?而且嫌犯,如小偷,是否只是一个人?他的身上会不会有武器,会伤到人?当你逮捕小偷后,是否可以作到在第一时间内将其送往警局? 你是否对小偷的盗窃行为有足够的证据?
如果决定使用公民逮捕权,那么需要遵照以下做法:
明确地告诉罪犯,你正在执行公民逮捕权,并且会将他/她一直扣留,直到警察出现;致电警局;要求罪犯配合,直到警察赶到;避免使用武力,但如果极有必要,那么尽量将武力降到最低;逮捕罪犯后,不要对他/她进行搜索或者质问,因为你的职责只是将他扣留到直至警察赶到;待警察赶到后,告诉警察事情的详细经过。
中国有类似的权利么?
答案是有,并且还有一很牛逼的名字“扭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也就是说,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满足扭送条件的,公民有权利扭送。扭送并不属于强制措施,扭送需要送交司法机关。突然感觉身上的担子很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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