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吸毒男坠楼遭碾压致死 车主担主责?(组图)
这两个年轻人的生命本来不可能有任何交集,但生活中总归有一些极小概率的事件发生,他们在一个非常奇特的点,发生了交集,而且引发了轩然大波。
2017年10月29日深夜11点30分许,30岁的南京市民林某在南京鼓楼区某小区一幢楼的4楼,而35岁的李某则驾车送同事李某某回家,车停在这幢楼通往地下车库的通行道路上。此时,两人的垂直距离是11.3米。
事后查明,林某此前和友人在房间吸食冰毒,房门此时突然敲响,两人吓得不知所措。林某把窗子打开爬了出去,心慌意乱之下“砰”的一声掉了下去。坠落的地点就在李某车头前方不远。
而此时,李某在车中和同事说话,车里开着音乐,在深夜中突如其来的声响并没有引起他们任何人的注意。
几分钟之后,李某驾车起步,车辆缓慢前行,推挤着林某向前驶去……
这起罕见的案件,李某该担何责?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后,网上“吸毒男子坠楼遭碾压致死车主担主责”的内容引起网友的热议。造成林某死亡的原因到底是坠楼还是车辆挤压?驾驶员李某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今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吸毒后有人敲门翻窗四楼坠落
徐某(化名)当时是和林某一起吸食冰毒的,在南京鼓楼警方事后的讯问中,他说当晚他们3人在小区401室架起冰壶一起用锡纸烫吸冰毒,过了一会儿,其中一人走了,室内只有他和林某。一个多小时后,门外有人敲门,他俩比较慌,没有开门。后来又听到门外有人弄锁的声音,于是林某就把吸毒用的锡纸和冰壶扔到窗外。随后,林某把窗户打开,爬了出去,而徐某此时还坐在沙发上。他听到“砰”的一声,连忙到窗户边察看,发现林某摔倒在窗外一楼的地面上,侧卧着一动不动。徐某说他当时很紧张,到卫生间小便,回来后再看窗外,竟然发现林某人没了,不在原来坠楼的地方。他也爬窗户出去了,爬到隔壁的402室后从楼梯下楼,下去后在林某躺的地方,看了下四周没人,就赶紧走了。
监控:开车推挤17米后发现车下有人
紫牛新闻记者从当时小区监控和李某车上行车记录仪看到,2017年10月29日23:30许,李某开车驶进小区,停在楼下的道路上,车内广播开着,车前灯亮着,两人并未下车。两分钟后,视频中看到,林某摔在车前砖石道路上,身体呈左侧卧体位,脚朝着汽车。这个动静显然并没有对车内的人产生任何影响。
监控视频显示,车灯亮着
23:43许,汽车起步缓慢向前行驶,行驶过程中车辆停了下来,李某从车上下来察看。事后李某叙述,他当时感觉车辆行驶受阻,以为是轮胎破损,但下车后没看出什么问题,就上车继续开。一共开了大概17米,李某仍感觉有异样,于是再次下车察看,这次发现车底下有个人。视频中明显可以听到李某喊“出人命了”等话语。李某赶紧上车将车往回倒,这时林某的身体露出。
这时林某的身体露出
李某报警后,林某被送往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救治,入院时林某头部及全身多发出血,自主呼吸微弱,血压不能测出。被诊断为:多发伤、休克、重型颅脑外伤,多发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等。
伤情极其危重的林某经抢救无好转,11月1日晚,林某死亡。
林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事发后,死者林某的家人将李某及车主、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林某家人共计3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紫牛新闻记者今日就网友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鼓楼法院有关人士。
此案审判长杨向涛法官告诉记者,死者林某的家人认为林某的死亡是被告李某驾车推挤行为所造成的,但是各被告都对此有异议。林某的家人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庭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紫牛新闻记者在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上看到,鉴定意见:林某符合全身多发性严重创伤而死亡)等证据,认为林某从11米高的4楼窗台坠落至坚硬地面,和李某驾车推挤林某前行17米,这两种原因相互叠加,共同作用,最终导致林某的死亡。
李某应该承担责任吗
林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爬至四楼窗外,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产生坠楼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所以林某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李某对林某的死亡又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哪方面的过错呢?
杨向涛法官解释说,林某坠楼后未当场死亡,其作为民事主体所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被告李某在驾驶过程中临时停车,发动机未关闭,车辆处于怠速状态,约3分钟并再次启动车辆。根据事后的实验,林某所处的位置,坐在驾驶位上应该是可以看到的。李某在再次行驶前,没有仔细察看,疏于观察车辆前方情况,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至于未能发现林某从楼上坠落,也未能发现受伤并躺在其车前的林某,从而发生驾车推挤林某的身体的行为。
还有,李某启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第一次行车受阻,停车下车察看时,不够规范、仔细,未能及时发现林某,再次驾车向前推挤,导致对林某的二次伤害。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李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导致林某死亡存在过错。
司机李某实际承担责任31.5%
两种因素叠加导致了林某的死亡,有无主次责任呢?杨向涛解释说,从高约11米处坠落到坚硬地面而且头部先着地,在通常情况下会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根据林某的伤情,应认定坠楼受伤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法庭酌定林某坠楼在导致其死亡的诸原因中占比例为55%,李某开车推挤行为占比例为45%。
网友热议的“车主担主责”,其实是一种误读。死者家属索赔116万元,司法确认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是110万余元,最后判了保险公司赔偿39万元,这怎么能说是主责呢?杨向涛对此表示不解。那么39万元的赔偿额是怎么出来的?
杨向涛解释说,关于原告的损失范围,原被告一致认可林某的医疗费加上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0万余元。上面提造成林某死亡的原因,李某驾车推挤行为是次要责任,占比45%,所以李某应该赔偿的金额是110万*45%。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交通事故责任,考虑到林某是因为吸食冰毒担心被抓而跳窗坠楼,自身也有过错,所以李某在承担45%责任的基础上,应再减轻30%的责任,对于交通事故本身承担70%的责任,这样算,实际上是李某最后实际承担31.5%的责任。当然,最后的实际金额不是110万乘以31.5%那么简单,交强险是不打折的,还有精神损失费,最后保险公司赔偿的实际金额是39万余元。
不是简单交通事故有两个关系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迎鸾律师认为,这起案件非常罕见,死者林某吸毒后害怕被抓到爬窗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坠楼,其本身对这起死亡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司机李某的责任在于驾车离开停车位置时没有尽到谨慎观察的义务,导致林某被卷入车轮下。在无法尸检,不能确定死者到底是死于坠楼还是车辆推挤的情况下,鉴于死者家属拒绝尸检和林某本人的重大过错,应该做出有利于司机的判决。但司机也不能说没有过错,开车前应该观察车辆周围,发现情况不对也应该仔细检查。比如车辆启动时,有小孩蹲在旁边玩,司机没看到造成事故,当然要承担责任。
这起事件实际上存在两个关系,一个是死亡原因的占比关系,一个是交通事故担责比例关系。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一个复合的事故。鼓楼法院作出李某的行为承担林某死亡的次要责任,再减去30%的责任,只承担交通事故70%的责任,就是充分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给这个两个比例关系做出了合理的分担,这个比例显然不是一些网友认为的司机担主责。部分网友认为的保险公司背锅,这个说法也不符合事实。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此事属于交通事故,李某对此事故的过错,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保险公司理应理赔。
法学专家:判决是否合理,这样看
紫牛新闻记者就网友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解亘。解亘表示,本案法院在认定时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死亡到底是谁造成的,二是在此基础上,被告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应承担的比例。本案判决是否合理,可以从这两部分分别来看。
在一部分,主要判断死亡的因果关系。解亘称本案中之所以存在死亡原因的争议,是因为存在两种可能的原因——自己跳楼和汽车推挤,都有一定的盖然性。在实践中,具体因果关系在一些时候是无法查清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依法是可以进行酌定因果关系的。
那么在本案中,死者跳楼后头部着地,并发生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在一般情况下造成死亡的可能性非常高,因此死者坠楼在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被认定占55%,承担主责,是合理的。而其当时并没有立即死亡,司机驾车对其造成推挤,也不能排除是造成死亡的原因,因此被认定较少的比例。
关于一些网友提出关于原告家属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解亘认为,一般情况下原告确应举证损失与因果关系。但涉及近亲属死亡后的尸体解剖,涉及另一个重大利益,即人的感情。当涉及这样的情况时,是可以由法院进行酌定的。
对于第二部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过错相抵的原则。在本案中,即使死亡原因认定一部分是由司机造成的,还要看死者自己在其中有没有问题。举例来说,如果此人在马路中间,司机从距离很远的地方开来撞上造成伤亡,那么在相应部分的事故责任认定中就应是全责;本案中,死者掉落的位置非常巧,刚好掉落在车辆的面前,又是在晚上,因此,在相应部分中承担70%的责任,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