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美女闪婚,公公送上1200万别墅!离婚时公公说:客气才写你名字,要离就还钱(组图)
26岁的她在英国读完硕士回到杭州,跟房地产老总的儿子闪婚。婚后公公大手一挥给小两口买下杭州城北一套别墅,1200万房款一笔付清。
三年后,她提出离婚,公公说,当初是客气才写你的名字,现在要离婚,这个房款就算借款,你是要还的。
8月25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联合办了一个研讨会,主题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
这是一个热点法律问题,小两口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这到底算赠与还是借款。
这样的法律界定意义重大,像研讨会中谈到的本文开头的女海归真实案例,如果1200万购房款算借款,那么小两口是要共同承担偿还义务的,也就是说女方离婚的话,将背负数百万元的债务。
美女海归闪婚,公公送别墅
杭州姑娘黄娜(化名)2015年6月从英国硕士毕业回来。在杭城某知名地产公司工作,收入可观,家境也不错,在杭州有车有房。
同年9月,经人介绍黄娜认识了实力雄厚的房地产罗老板的儿子罗晓华(化名)。那时,罗晓华刚离婚。
罗晓华对黄娜很好,两人闪婚。
2016年9月,公公罗老板在杭州城北买下一套别墅,1200万房款一次性付清,并登记在黄娜与罗晓华双方名下。
2016年12月,黄娜生下一女,之后辞职,在家做起了全职妈妈。
豪宅里的日子别人看不到也说不清,总之,2018年8月,黄娜提出离婚。她说受不了男人的冷暴力。
这边离婚官司因为男方坚决不肯离,被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而驳回黄娜的离婚诉讼。
而这一边,另一个借贷官司于今年2月到了法院。
原告是公公罗老板,被告是罗晓华黄娜小两口,公公的诉请是要求小两口归还1200万房款的借款。
一审法院判决1200万由小两口全额返还
罗老板起诉借款的核心证据是一份借款确认书,是罗老板和罗晓华签订的,时间是2018年8月31日,也就是黄娜起诉离婚的那个月,载明,儿子罗晓华向父亲借款1200万元,归还日期是9月1日,也即是借款确认书签订的次日就是还款日。
黄娜说,从始至终,她一直认为,这套房子就是罗老板对他们婚后的赠与,她从未听说过借钱一说。她说她是杭州本地人,罗晓华一家是桐庐人,在她怀孕期间,公公罗老板说以后要让孩子在杭州读书,所以替小夫妻俩在杭州买房。
黄娜偷偷录了一段视频,是公公得知她要离婚后的怒斥,“房子是我买的,当时我是客气才写你的名字,你想分一半的财产你做梦,我要先去起诉你……孩子你要你带走,钱一分别想要!”
不过,后来一审法院认为:
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就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因此判决借款成立,因为罗晓华和黄娜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由两人共同归还。
婚后父母出资是赠与?出借?
还是说说清楚好
在前两天的研讨会上,大家对与会人员说到的这个女海归案例展开热议。
与会的婚姻家事法律专家们已经从裁判文书网上梳理了近5年来全国相关判例,发现判定“赠与”和“借款”的几乎各占一半。
其实,“赠与”和“借款”这两种定性,都有法律依据,也都具有其现实意义。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就是支持对赠与的认定。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说:
虽然父母子女之间的经济往来往往承担着更多伦理道德上的美好愿景,父母对于子女的购房出资往往耗尽其大半生积蓄甚至可能为此负债累累,但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的表示自己的出资作为借贷,不宜直接认定是借贷。如果父母曾明确表示过赠与出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赠与法律后果。
柯直说他想表达的意思是,审判中,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一概论定为借贷,应以交付出资款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决定其是“赠与”还是“借款”的依据。
浙杭律师事务所吴小燕律师说,
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父母在结婚时给小夫妻的财物和房屋,应当认定为赠与。这种赠与在我国风俗传统上是给对方同意联姻的一种“给付”,或者说是“对价”。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父母即明目张胆地与自己一方子女补签借条,实在有违诚信。
确立夫妻关系、承担夫妻义务也可以有对价,应当考虑相对方的付出和贡献。比如在婚姻中,女性承担生育,照顾孩子孝敬老人,相对付出更多。如果支持出资男方事后追认父母的资助是一种出借,可以收回,那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
与“彩礼”相比,彩礼是直接给对方的,只要双方结婚且共同生活过,一般都不支持返还;那么举轻以明重,双方已经结婚,婚后父母的出资如无特别约定就是赠与小两口的,这样的赠与还是包括自己一方子女的,即使是对方要求离婚,也只能分走一半而已;而如果是出资一方提出离婚,则更无理由要求返还。
当然, 父母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出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只是这种“实际情况”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争议,难以明确。
柯直最后有个建议,当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为你出资购房,送你房子时,最好让他们签下书面的赠与说明,并将说明保管好。如果以前没有写的,看到女海归这个案例后赶紧补签。
律师说法
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唐逢进律师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娜与罗晓华婚后购买别墅的房款,究竟是罗老板对二人结婚的赠与还是借款,进行定性。如果是赠与,就不用偿还,如果是借款,就需要偿还。
本案中,法院一审的判决确有存疑之处。比如核心证据《借款确认书》,不仅形成的时间是在黄娜起诉离婚时,上面更没有黄娜的确认。通常要证明别墅房款是公公罗老板对二人的借款,理应有黄娜与罗晓华二人的共同签名的借据或者借款合同,才宜认定。
法院需要综合对该款项交付时的具体情况进行查明,方可做出还原真相的判决。
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避免因举证不能带来的麻烦。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