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性侵养女:不一定要拼死反抗才证明是强奸(组图)
李莹律师长期关注未成年人性侵案,她同时是北京市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2019年,曾为女孩李星星提供过多方帮助,接触事实时间较长,也始终对此案保持关注。同时,因为她代理过许多女性(包括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对于鲍某明涉嫌性侵未成年女性李星星一案,李莹律师有独到的观察。4月11日上午9点,南风窗记者采访了李莹律师。
很多人帮过她
南风窗:李律师您好。2016年在北京的时候,李星星报过一次案,当时您是否也给她提供了帮助?就您所知,当时是个什么情况?
李莹:帮助她的不止我一个人,还有其他律师,心理咨询师,甚至一些相关部门,都做过努力。在北京报案的时候她没有找我们,我们主要是在2019年给她提供了一些医疗救助。她自杀的时候,我们同事也很着急。当时没办法赶到烟台去,就找了当地的亲戚赶紧过去,一大早就去。
我们当时也很担心,幸好最后被人救起来了,她这次跳海,我们是知道的。所以当时我感觉这件事情给她带来的精神伤害还是挺严重的。她要去住院,她有重度抑郁焦虑,再不住院问题会更大,所以我们主要是通过紧急救助金给她支持了一些医疗费用。
李星星多次自杀期间曾发布的朋友圈
南风窗:您说的这次自杀,是发生在什么时间?
李莹:就是2019年6月份那次,你们的报道里有提到,也是最后的一次。我们当时特别担心,但又联系不上她,联系到她母亲,赶紧去找她。后来有人把她救上来了,我们也联系上了。就我所知,还是有人在帮助她的,包括南京也有。
南风窗:你们和李星星之前是怎么联系上的?
李莹:是她找我们的。一直是有人在帮助她的,他们也知道我们机构一直在做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也做了一些未成年性侵的案件。帮她的人,大家也做一些沟通。大家都在一个圈子,各自用力帮助她。这个事情很复杂,她的心理压力很大,我们还是先劝她去住院。
南风窗:那么除了医疗救助,你们是否还提供了一些法律上的帮助?
李莹:我本人也是律师,法律帮助肯定有的。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有的东西我也不好说得那么细。我只能说大家都在做一些努力,做一些工作。你也看到的,其实整个的推进比较难。
李星星与芝罘警方的通话记录
南风窗:确实比较难推动案件的进展,就你们的感觉来说,难点主要在哪?
李莹:主要难点就是所谓的强奸的证据不足。当时她过来找我们的时候,还没有第二次立案,是撤案那一次。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性情,里面还是有一些特殊性,很难按照一般的强奸案件来推进。我们认为她这个事情是存在的,也做了一些努力,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为什么说“证据不足”?
南风窗:她提供证据,一直说不足,究竟不足在哪里?
李莹:我们没有作为她的代理律师去介入,没办法看到案卷。
我个人分析,一是她满14周岁了,这个年龄点很重要。14周岁以前,无论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肯定是强奸罪,但满了14周岁就有一个是否是自愿的问题。这个很难举证,正如你们的报道里说的,鲍某明写保证书,“给我现在的女儿,未来的妻子”。二是是不是有一些不利于她的证据,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我前面说了,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有它的特点,这个案子更特殊。她刚满14岁就被送养,一直在北京,后面又到山东,一直是被鲍某所控制的。所以对她来讲,她其实是在类似于孤岛这样的一个孤立无援的封闭的环境。
而且她也很小,就十几岁,其实还是未成年人,那么对她来讲,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她其实是有可能会被洗脑,这一点你们的报道也有提到。如果她是被控制的,那就很难说她有什么样的能力去说愿意或者不愿意,或者去选择。
还有一个,我们从过去的很多性侵案件当中发现,在我们这种传统文化、男权性别文化之下,未成年人被性侵以后,很多的时候会有自责,也有羞辱感。我们之前办过几个案子,都呈现这种特点,比如有一个女孩,她被性侵了以后,她就得让自己去爱上对方,因为只有爱上对方,她才能够为自己这个行为找到合理性。
南风窗:您是分析,还是说自己代理过的一个女孩?
李莹:我说的是代理的案子,她是这样一个情况,就此做的分析。
其实这个女孩同样也是。警方可能获得一些不利于这个孩子的证据,无非就是可能并没有明显的反抗,他们之间是不是有所谓的亲密关系。我说的是可能,因为警方也没有公布具体的案情。我想说的是,即使是有这种不利的证据,警方也要进行甄别和考量。
正如前面说的,第一,女孩是在一种相对封闭、孤立无援的环境之下,其实对她来讲是非常可怜的,她没有任何帮助,所以她只能依仗他。
第二,她会被这个人洗脑,一个生活经历丰富的人和一个未成年女孩,洗脑不是一个难的事情。
第三,性侵案件的受害人会有一种自责、内疚,一方面是羞辱,一方面自责、内疚,所以有的当事人她就要为自己这种心态寻找一个合理化的途径,告诉自己,我是爱上他了。这其实不是真的爱上,而是她的一种自洽行为,或者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我保护。
澎湃新闻报道截图
我代理那个案子就是这样,非常热烈的爱,后来她跟我说,李律师,我自己都无法理解我当时为什么会那样。她会主动去示爱。所以我担心,鲍某明可能也有类似这样的证据,证明性关系是基于情感的。但我认为这样的证据并不能说明性行为符合女孩的意愿。发生性行为,并不难证明,难的是证明是否违背她的意志,我认为是违背她的意志的。
不是不能判定,而是要综合判定
南风窗:李律师,你们介入帮助她的时候,她在实施自杀,双方矛盾彻底爆发了,这个时候,还能说她为了心理自洽仍然爱对方吗?
李莹:不好说,自杀是不是代表彼此一定没有相互纠缠?警方也不好说,就我了解,事情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
复杂就在于他们两者之间关系的判断。谈了这么多,我一直认为彼此关系其实是表面的东西,我刚才分析的就是它背后的东西。要理解,她处在特殊环境、控制关系之下,孤立无援,一些行为她自己都不能解释,我也给你举过另一个女孩的例子。
我紧接着想说,其实我认为即使鲍某能够提供不利于这个孩子的证据,但我认为还是违背她的意志。她多次报警,如果是她愿意的话,她为什么要报警?然后她有很严重的抑郁,多次自杀。其实这种严重的抑郁、焦虑、自杀行为都是创伤应激的明显反应,如果没有创伤,她怎么会有这些反应?如果是她自愿的话,至少她应该是快乐的,而不是这样的一种痛苦的反应。所以我想说警方在判断这些东西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综合的考量。不是说男方拿了一个不利于孩子的证据,就没有办法判定,而是要综合判定。
李星星曾发布的朋友圈
前几年我们办宋山木强奸女下属那个案子,受害者当时也是在一个密闭的环境,她也没有明显的反抗。已故的著名民法学家杨大文教授当时就提到,他说温柔的反抗也是反抗,我们没有办法拿这种贞节牌坊去要求现代的女子,一定要求她拼死反抗,才表示违背自己的意志。
法院最后判强奸罪成立,第一,她确实是没有很明显的反抗,但考虑了当时的密闭环境,她是孤立无援的。第二,她之前跟他没有情感纠葛。第三,她对这个事实表现出厌恶,马上把那些衣服扔了,去告诉同事,告诉男友,很难过,哭了。第四,她第二天报警。她也是通过这些条件来说明这个事情是违背她的意志的。
我们不能简单地说,非要胁迫她,打她,暴力对待她,才算违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