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猥亵女童判5年,大学生掏鸟窝判10年(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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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篇,并不是存心要搞事情
今天,把这两个案子放到一起,并不是我挖空心思找出来的,不是为了为难当事法官。
我只是看到了王振华的判决,本能地就一秒钟想起了另一起案件。它给我的印象太深了。
6月16日,时隔一年后,备受瞩目的王振华案终于有了结果,罪名是:猥亵儿童。
王振华被判有期徒刑5年,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王振华是原新城控股集团董事长,周燕芬是案子中给他牵线搭桥的“老鸨”。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透露过几点:
1、定为猥亵儿童罪,因为不存在性器官接触;
2、该案已是从重判决,因为王振华到案后曾拒不供认、且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按照这一说法,该案确实可以说是量刑适当、判决合法,也可说是有法必依。
可我却不由自主地想到另一个案子——几年前的大学生闫啸天掏鸟窝案。
01
2014年7月,大学生闫啸天因为掏鸟案,捅了大篓子了。
闫啸天是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他和同乡朋友王亚军一起,先后两次在村子的树林里掏鸟共16只。
其中,非法出售10只,共获利1230元,警方查处4只(还有两只一死一逃)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结果,二人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
判处结果是: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案发生后,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多次提出上诉,但最终都被驳回或维持原判。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法院作出(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裁定书: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啸天锒铛入狱,至今仍然在服刑。这两起案件,事由不同,情节不同,依据的法律条文也不同。
至少在老王我这个外行看来,两起案件程序上应该是无甚瑕疵,总体也都合理合法。可如果放在一起看,我总觉哪里怪怪的,总觉得哪里不对。说白了,我总觉得不完全公平。
上市公司老板猥亵女童判五年,农村大学生掏鸟窝就判十年?掏鸟窝的罪行,居然比猥亵女童还要重两倍,是不是怪怪的?
02
注意,我这么说,并不是在为伤害保护动物的行为叫屈。我当然憎恶杀害、买卖野生动物的行径。我当然痛恨破坏生态的人,我明白地球只有一个。
我也认同大学生闫啸天有罪。可即便如此,这两案对比,仍然可能让大家觉得隐隐不对,是不是?有个可见结果是:闫啸天是2015年判的,王振华是今年才判的,如果算上减刑假释等情况,搞不好王振华还比他先出狱。是不是感觉不妥?
试问:如果案件中法律没错,程序没错,法官也没错,可人们就是觉得不大对,为什么?我想大概是因为一句话:它遵守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但也许,还不符合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朴素的正义。
人人心中有杆秤。正义,并不完全存在于条文上,还存在于每个人的感知之中。
03
比如先对比作案动机。两个人,作案动机,谁更恶劣?
我觉得是王振华。一个图色,一个图财,但王振华是明知会对小女孩造成伤害,造成难以挽回的身心重创,这种伤害可能是终身的。以他的教育水平、认知水平,他不可能不了解这一点。可他仍然去干了。知法犯法,明知伤害巨大,仍然去为私欲而下手,并且,花了10万块。
而农村大学生呢,几只鸟就卖了1230块,不知道你怎么看,但在我看来,首先动机没有王振华恶劣。其次,再对比两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王振华侵害的是小女孩啊,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轻度二级伤害。注意,“轻度”是医学鉴定上的说法,实际上伤害不小,是撕裂。闫啸天则导致了十几只珍贵小鸟的死伤,对于小鸟来说,很严重。但我们毕竟是人啊,鸟应该保护,但我们的法律首先仍然应该先保护人对不对?
伤幼儿、害幼儿者不严惩,如何能让人相信我们能真的泽及禽兽?
如何让人相信我们能保护好鸟呢?
04
第三,再对比他们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谁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的冲击大?
当然是王振华。谁对我们的心灵造成的破坏性冲击更大?
当然是王振华。谁导致的公愤和民愤更大?
当然也是王振华。一个富豪、权贵,利用金钱和社会资源去对幼女下手,它给公众造成的刺伤、创痛,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的破坏,明显要高于一个傻乎乎的农村大学生去掏鸟窝卖钱。
王的行径,会直接给人们造成一个恶劣印象,形成一种误解,就是:有钱有势的恶人为所欲为;它可能导致孩子怕、家长怕,乃至人心惶惶。
更何况,他暴露的还是一条有组织、有预谋、有市场的利益产业链。然而一个五年,一个十年,放在一起,我们当然会隐隐觉得不妥当,觉得哪里错了。
公平和正义不是抽象的,而应该是可感知的。如果大家都感觉到它偏差了,那么多半就是,它真的偏差了!
05
回到王振华案,为什么量刑五年呢?总结一句话,大概就是:法律的更新和完备速度,没有更上人渣的变态程度。如果王振华是强奸罪,那铁定重罪。
可关键是他是猥亵儿童罪,这个罪怎么来的,审判长说了,因为不存在性器官接触。没错,接触了才是强奸,没接触,就是猥亵,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来的,至今有效。但它,是1955年推行的。
用1955年的剑,斩2020年的人渣,这大概才是问题关键所在。然而时代是发展的,人渣是升级的,新时代有新的情况。就比如强奸的判定标准,如果有的人渣没有器官接触,但他使用用器具呢?破坏只能更大!
我们的法官、法律工作者,需要与时俱进的法律的武器,需要跟得上时代、跟得上人渣进化速度的武器。否则,那下一个王振华离我们的孩子还会远吗?
还是那句话:公众心中朴素的正义,也是正义。正义应该是可以感知的。正义在你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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