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警察以“烤全羊”方式刑讯逼供 检方不起诉(图)
据九派新闻1月11日报道,为了调查一起诈骗案,郑州祭城路派出所一名民警采用“烤全羊”的方式刑讯逼供,还多次殴打该嫌疑人的头部,致其轻微伤。事发后,受害人及其家属出具谅解书,检方决定不起诉该民警。
新闻一出,引发网友广泛讨论和关注:吃过烤全羊的人不少,但在执法机关“品尝”过“烤全羊”滋味的人很少,网友纷纷搜索“烤全羊”到底是一种什么刑罚。
对于“烤全羊”这种刑讯逼供的来源和具体方式,并没有官方解释,但有网友绘图:双手抱住自己小腿并用手铐拷住,用一根木棍从双腿弯中间穿过去,抬起来担在两个桌子之间。被讯者屈膝内侧疼痛难忍,身体可被随意翻转。不管是什么样的方式和来源,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种刑讯逼供行为。
刑讯逼供在刑法学界被形象地比喻为“毒树之果”。即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则是这棵树上的“毒果”。
刑讯逼供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之一,它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还有损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大凡冤假错案的背后,多有刑讯逼供的影子。比如,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
近些年来,我国已转变刑讯逼供的治理模式,将关口前移,由被动的事后调查核实方式向预防刑讯逼供、加强事先防范方式转变。并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相关规程的具体化、配套设施的完备化三个方面来改进建设反刑讯逼供制度。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
2021年9月,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将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制度。公安机关以“执法留痕、闭环管理”为切入点,为民警全面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综合运用多种记录方式,实现网上与网下记录相结合、文字与视频记录相补充,对从接报案到案件办结的执法办案各领域、各环节进行记录,形成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防止刑讯逼供主要是约束司法权力“不可为”,这是一条底线。刑讯逼供必须被遏止,但在底线之上,司法更要展示“作为”。才能让人们在每个案件中都看到公平正义,法治中国的根基才能坚实。
这个案件中,虽然受害者及家属都出具了谅解书,检方不起诉,但情节恶劣实在是难平民愤,也有损法律威严。此案理应追究刑责,惩前毖后,才能防止类似恶劣的刑讯逼供事件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