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阻警方引国安法检取手机资料,黎智英提上诉被驳回(图)
警方于前年拘捕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时,检取其两部手机。而黎其后入禀,指检取的资料中涉及新闻材料等,高院下令暂时封存相关资料。警方于本年引用《港区国安法》的实施细则取得手令,获准搜查黎手机内涉及国安的「指明证据」,包括新闻材料。黎就此手令提司法覆核被判败诉,他早前提出上诉,强调应保障新闻自由。
上诉庭19日颁判辞,驳回黎的上诉,并指细则中的「指明证据」涵盖新闻材料。上诉庭强调,若新闻材料不属「指明证据」,将削弱警方调查的效能。
申请人为黎智英,答辩人为由律政司司长代表旳警务处处长。本案的主要争议,为《港区国安法》实施细则的「指明证据」,是否包括新闻材料。
指若新闻材料不属「指明证据」范围,
将削弱警方调查的效能
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指明证据」指属于或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证据的任何物件。上诉庭强调,国安法的主要目的,是要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细则的立法目的必然与国安法一致。同时,国安法规定保障基本权利,而新闻材料关乎新闻自由,属发表自由的一部份。
但上诉庭强调,新闻材料所获的保护非绝对。基于公众利益和司法监察,新闻材料向来受到保护。但调查刑事罪行时,新闻材料并非不可搜查和检取,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也必然一样。为达致其立法目的,警方须能够展开任何有效搜查,包括搜查载有,或相当可能载有危害国安的新闻材料。若此等材料不属「指明证据」范围,将不当地局限和削弱警方调查的效能。
上诉庭认为,此诠释没有减低本地法律对新闻自由提供的保护,强调本地法律保护新闻材料的措拖,同样适用于引用细则而发出的手令。裁判官亦担当司法把关,确保搜查和检取新闻材料符合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