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生疑遭武校教练性侵,案件定性难点何在?(组图)
14岁少女疑遭武术学校教练性侵一案被不予立案,检方召开听证会后,警方重新展开调查。
据澎湃新闻报道,马玲反映,自己的女儿小芳在登封市少室山武术学校就读时,于2023年8月被该校教练蒋某强奸。事发时,小芳刚满14周岁。
马玲说,去年9月,其从小芳的行李箱里发现了一封署名为“爱你的小蒋教练”、没有落款时间的信。
“昨天是我的不对,是我太冲动了,忘记了你还小,忽略了你的感受,也没有控制好我的情绪……”“我也真没想到我会变成那样子,一定很丑吧!但是我保证我真的不是为了你的身体才接近你的,我对你是真心的。可能在发生了这件事之后你不会相信,但是没关系,时间会证明一切……”
彼时马玲才得知,小芳被学校教练蒋某“强迫”发生性关系。据马玲了解,18岁左右的蒋某,曾是登封市少室山武术学校的学生,2023年6月起在该校从事助理教练工作。
马玲在控告材料里称,大概是2023年8月15日晚上,小芳的主管助教蔡某(女)将小芳带到男教练蒋某的宿舍,屋内还有教练张某等人。凌晨,张某拉着蔡某去了屋内的洗手间,蒋某将小芳按在床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此后蒋某待小芳穿好衣服,朝卫生间喊了一声,躲在里面的张某、蔡某才出来。
马玲称,她曾问女儿当时为什么不大声呼救。“我女儿说,隔壁住着的都是小学的小朋友,谁会来救她?”马玲说,女儿还告诉她,学校教练的权力很大,她害怕被教练打。
2023年9月30日,马玲拨打110报警。当年10月7日,小芳在民警带领下去医院做检查鉴定。检查结果显示小芳处女膜部位“可见陈旧性裂伤痕迹,未见新鲜创面”。马玲说,她后来通过律师咨询医生得知,“事发超过3周的都属于陈旧性裂伤”。
2023年10月29日,登封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马玲控告的小芳被强奸一案,该局经审查认为“本案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发生关系时孩子满了14周岁,当时她是愿意的。”在马玲提供的录音中,民警解释称,涉案男子蒋某虽然是武校的助理教练,但并不负责教小芳,所以对她没有监护职责,并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马玲申请复议,登封市公安局维持了原不立案决定。马玲申请复核,郑州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此前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马玲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24年1月,登封市检察院为此案召开听证会。此后,登封公安机关重新展开调查。
2024年4月12日,登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案中队的负责人证实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但未透露案情。
2024年4月12日、13日,澎湃新闻记者多次联系登封市少室山武术学校法定代表人王贯雄,对方均未接电话。该校负责人刘振修称:“她在跟学校反映的第二天就选择报警了,报警后公安机关调查了……不存在家长说的那种情况。”
刘振修还表示,学校还没有得到警方的调查结论,“谁报案就反馈给谁”。其未具体回答涉事教练蒋某的情况。
律师观点
马玲提供的录音中,民警曾就不予立案原因进行了解释。但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思瑶律师看来,该说法并不成立。
刘思瑶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该案中,蒋某在该校从事助理教练工作,小芳在该武术学校学习、生活,二人之间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此外,小芳曾提到害怕教练,可以说明,教练身份存在权力优势。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就是为防止在生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基于权力不对等情况下引发的性侵犯罪。
刘思瑶律师提到,事发一个月后小芳家长才知情并报案,可能会存在证据缺失等问题。2018年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提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
在事实认定方面,要准确判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只要被害人对基本情况有能力认知和表达,且笔录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应当认定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若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以“被害人陈述可信性”作为审查标准。通过程序的检验及辅助证据的补强足以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能够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即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刘思瑶律师还提到,涉案助教蒋某作为武术学校的职工,与学生发生性关系,武术学校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小芳的监护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鹏超律师告诉“法度law”,该案在不予立案之后又重新调查,是当事人申请不予立案监督后检察机关介入的结果。案件能够重新调查,说明经过讨论和听证之后,检察院对于公安此前的调查并非完全认可,认为有必要重新调查。
郭鹏超律师表示,大部分性侵类案件发生过程相对比较隐秘,如果没有事发后马上报警验伤、检查身体情况、提取证据,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足立案难的问题。
具体到该案,当事人维权产生困难的很大原因在于报警的时间距离事发当时太晚。女孩非自愿发生性关系情况下因为反抗留下的一些证据会因为没有及时报警提取、固定,而导致后期取证困难。
对于强奸案而言,很多时候定性的难点在于发生性关系是否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不过一些基于特殊关系的性侵案件,基于女性特定年龄段,无需考虑自愿因素。比如刑法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看护、教育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对上述年龄段未成年女性负有看护、教育职责的人员,应当实质考虑实施性侵行为的教职人员是否利用了特殊身份的便利条件实现非法目的,而不应仅仅考虑双方是否存在直接的教学关系。
郭鹏超律师认为,根据媒体报道,事发现场有两名证人躲在屋内卫生间,证人对现场情况的陈述可能会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
(文中小芳和马玲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