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行动》电影人物原型,公安部二级英模被捕(组图)
据最高检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跃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刘跃进1959年1月出生于广西桂林,湖南宁远人,早年曾任广西桂林大河公社生产队长,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编辑。从西南政法学院刑侦系毕业后,进入公安系统工作,历任天津市公安局刑侦处干部、团委书记、政治部副主任、河北分局副局长、塘沽分局副局长、刑侦处副处长、刑侦处正处级侦察员、刑侦处处长、副局长等职。此后,刘跃进上调公安部工作,先后任公安部办公厅主任,武警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正局级)、公安部禁毒局局长等职。
2014年,刘跃进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2015年兼任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兼国家禁毒委办公室主任。2015年12月,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副部长级)、党委委员,2020年卸任。
图为刘跃进资料图,他曾主办“湄公河惨案”
据媒体报道,刘跃进曾主办轰动一时的“湄公河10·5案”。2011年10月,东南亚缅泰边境的糯康集团制造“湄公河10·5案”,杀害“华兴号”和“玉兴8号”两艘货船的13名中国船员,时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出任专案组组长。
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10·5案”开庭,该案首犯糯康当年被判处死刑,就在那一年,刘跃进荣膺公安部“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专案组获得“感动中国2012年特别致敬奖”。
这一案件后来还被改变拍摄成电影《湄公河行动》,电影中张涵予扮演的人物高刚,原型就是刘跃进。2016年2月1日,刘跃进在北京会见电影《湄公河行动》主创人员并进行座谈。2016年9月,电影《湄公河行动》举行首映式,刘跃进还出席了活动。
《湄公河行动》中张涵予扮演的人物高刚,原型就是刘跃进,图为电影剧照
今年3月18日,刘跃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9月11日,刘跃进被开除党籍。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刘跃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他被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礼金;私自留存涉密文件;毫无纪法意识,执法犯法,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协调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还有哪些干部曾被点名?
9月11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接连发布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显刚,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中国海油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勇,三名中管干部被处分的消息。
其中,在李显刚、刘跃进的处分通报中,提到了李显刚“规矩意识缺失,违规打探巡视信息,违规留存涉密文件”,刘跃进“私自留存涉密文件”问题。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各级领导干部处分通报中,涉及违规或者私自留存涉密文件的还有多人。
例如,2018年7月被“双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杜隽世,被通报“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2019年10月被“双开”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原卫生健康监察专员吴军,被通报“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2021年2月被开除党籍的辽宁省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白月先,被通报“违规干预案件,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2021年3月被开除党籍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孙宝祥,被通报“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2023年11月被开除党籍的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被通报“违规干预插手贷款发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是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党章明确党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在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
上述这些违规或者私自留存涉密文件的中管、省管(部委管)干部,就属于违反了保密纪律。
对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今年6月曾刊文《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 时刻牢记保密要求》介绍,梳理相关案例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失泄密甚至利用工作秘密谋取私利的案件仍有发生。有的自身不正,将巡视巡察中尚未公开的事项泄露给商人老板,企图掩盖不正当交往事实,逃避组织查处。
文章还提到,有的打探、泄露尚未公开的人事任免消息,如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罗冀京“泄露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正厅级干部余学强“打听、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还有的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如中国期货业协会原会长安青松“私自留存重要涉密文件”,中国进出口银行原专职评审委员李济臣“违规获取、私自留存内部资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泄露、扩散、打探党组织尚未公开事项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分两款作出规定。第一款明确,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上述文章指出,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重要性,居安思危、慎之又慎,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