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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禁止带食物,女学生起诉立案已5个月,律师:下月审限到期(组图)

2019-08-16 来源: 每日人物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2019年3月,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女生王菊一纸诉状将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中“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条款内容无效。

然而这一诉讼能够立案并非易事,尤其是在收案量常年位居全国前列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3月5日,王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法院最终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正式予以立案。

在此之前的2018年6月,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王军召也曾向浦东新区法院提交过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之一也是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不得携带食品入园”的条款无效。同年8月24日,浦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该案止步于立案阶段。

“只能说我们比较幸运,最终这个案件能进入到实体审理的环节。”面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境遇,大学生诉迪士尼一案的指导老师、上海志君律师事务所袁丽感慨道。

不过,这一起诉迪士尼的案子从正式立案至今,已经过去五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这意味着,今年的九月中旬将是审限到期的日子。

起诉迪士尼,很多人被卡在立案层面

袁丽接触到这起案子是源于一次公益诉讼大赛。

今年年初,上海松江司法局、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发起了第五届“小城杯”公益之星创意诉讼大赛。这项比赛的公益诉讼并不是一次模拟,而是实打实地去打官司。参赛主体大多是法学学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因实战经验不足,大赛方会给每支队伍指派一位指导律师。

王菊等四名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组成一支名叫“诉的就是你鸭”的队伍报名参赛。袁丽成为了这支队伍的指导律师。

“我是抽签抽中她们这个小组。”袁丽回忆,“在抽到这个小组的时候,她们这个诉讼比赛的主题就已经领到了,也就是要起诉上海迪士尼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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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士尼乐园。图源网络

今年1月30日,王菊前往迪士尼乐园游玩,在入园之前花费了46.3元购买了饼干等零食。在入口安检时,工作人员将王菊的背包拦下,开包之后搜得十分仔细,看到包内有零食后禁止小王将其带入园区。

王菊的法律意识较强,她认为这一条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和工作人员据理力争,并产生一些口头纠纷。王菊现场拨打了110,也做了笔录。而后又拨打12315和12345进行投诉,但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之后,王菊选择走诉讼途径维权。

在抽中这个团队后,袁丽将王菊等四名学生约到一起讨论这起案件应该怎么诉。

袁丽觉得当时在取证阶段的主要问题,是不知道收集到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让法院受理这起案件。

其实,《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并不复杂:一是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袁丽看来,实际情况远比法条复杂得多。“很多时候拿着一个案情到法院去立案了,结果立案庭说你要补材料,不然不能立案。或者说同一天去的,这个窗口没有立成,到另外一个窗口也许就交进去了。”

王菊当时去立案的时候,也遇到这些情况。工作人员对这一案件不予受理。王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可以立案的,如果不予立案要给出一个明确的裁定理由。

当天,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出来与王菊等人沟通,双方辩论了近一小时。庭长让王菊将诉状修改好了再来立案,王菊等人趁着午饭时间在法院附近修改完诉状。下午,庭长收下了材料,并让她回去等通知。

提交完材料后,王菊询问袁丽要等什么通知。袁丽回复王菊:“如果是立案的话,那当场就给材料了;如果是回去等通知,就有可能是不予受理。”

这起起诉迪士尼的案件最终被受理了。

“很多人在立案的时候就被卡住了,没有办法进入到实体的审理,停留在立案的层面。”袁丽说。她觉得自己和整个团队比较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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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菊(化名)起诉迪士尼案开庭。

争议:有无尽到显著提示的义务

4月23日,该案开庭审理。后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矛盾焦点差异较大,法院裁定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限时长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以便法院有充足的时间查明案情。

袁丽说,王菊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于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该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此,袁丽和王菊等人认为上海迪士尼方并没有尽到一个显著提示的义务。王菊称,当时是在其他网站上购买的门票,在入园检查之前并没有获得任何相关的提示,后来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网的乐园须知才中查询到这一规定。

迪士尼方在庭审时表明这一规定明确写在官网上。但袁丽认为这并没有正面回应原告所指出的问题。

除此,迪士尼方还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不让带食物并不是一定要在园区内购买食物,消费者仍旧是有选择的。

袁丽认为,被告所说的“选择”的实际成本是很高的。如果到园区之外就餐就需要花很长的时间,再次入园仍旧需要排队,游玩的时间被大大缩短。

“迪士尼并不是一小片区域,在里面一整天不吃东西不太可能,虽然它说游客们有选择不在园内消费的自由,但非常难,还是变相地强制我们在园区内消费。”袁丽补充道。

此外,迪士尼方提出该规定是基于一个卫生和安全的考虑。对此,袁丽认为这个理由并不成立。

“我们并不完全否认这个抗辩理由的合理性,但认为这并没有达到完全限制游客携带食物的程度。即便在园区内购买食物也是会产生垃圾,无非量大量小。”袁丽说,“管理园区、清理垃圾这些本身也是一个企业的职责。”

而关于安全问题,袁丽认为游客携带食物和安全问题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相反,近几年迪士尼乐园内发生过多次食品安全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迪士尼乐园自开业至今的三年来共受到7次行政处罚。其中有四次是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累积处罚金额逾17万元。此外,两次是因消防问题,违法类型为“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2018年7月18日,一名游客在园区内购买了三份玉米热狗套餐,总售价为人民币120元,其中一份套餐中的番茄酱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6日,保质期为六个月,游客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同年10月21日,另一名游客购买了一盒迪士尼牛奶味小雪饼,售价为45元,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3日,保质期为9个月,购买时已过期。

近日,上海迪士尼方回应关于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是一个行业惯例,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其他的目的地一致。

“其他地区不限制,为什么中国的要做限制?”王菊提交的最后两项证据是美国和法国迪士尼乐园的规定,它们并没有限制游客携带食品进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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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工作人员检查游客包里是否有食物。

律师:迪士尼是在技术性侵权,成本低但收益明显

8月13日,上海迪士尼在回复央视财经的采访后,“搜包”和“禁止携带食物入园”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针对上海迪士尼入园搜包的行为,律师袁丽称,“迪士尼搜包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人身权益,而不是涉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8月14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息称支持大学生对上海迪士尼诉讼,迪士尼利用其特殊地位对消费者进行限制,“搜包”是有损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

袁丽分析,上海迪士尼乐园实施的是一个技术性侵权,侵权的成本很低,但收益非常明显。它耗费一些时间和人力采取搜包措施禁止游客携带食物,但园区内食品的价格高昂,这样很容易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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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菊被禁止带入园的食物。图源网络

截至目前,迪士尼方未对此事作进一步的回应。

另一方面,对个人来说,了解到搜包是侵权行为,但是维权成本很高。有一些人去拨打消协的电话,或报警,或向法院起诉,但不见得有比较明显的结果。

在袁丽看来,“并不是每个人都懂法律,都能花时间研究诉讼怎么处理,研究怎么去写诉状。而一旦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维权的司法途径也就被掐断了。”

袁丽记得,在烟台曾发生过一个类似案件,该案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2014年2月28日,烟台某大学学生小王在某影城检票入场观影时,因携带非影院出售的食品饮料,被工作人员要求将食品寄存。事后,小王认为此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影城告上法庭。最终,莱山人民法院判决小王胜诉,影院中不得自带食品饮料的相关规定视为无效,属“霸王条款”。

目前,王菊诉迪士尼的这起案件自正式立案迄今,已经过去五个月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今年的九月中旬将是审限到期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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